10.3969/i.issn.1008-6781.2010.04.006
宅基地换房经营主体制度创新探讨
政府投资公司作为宅基地换房的经营主体存在政企不分、置换对价不合理、住房安置标准不公平、置换后的利益分成失衡等弊端.合作社成为宅基地换房经营主体有利于维护村集体利益,为壮大集体经济打下基础;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树立农民主体性地位;有利于降低政府置换成本,又可实现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目标;有利于降低开发商的投资门槛,落实节余宅基地去向;有利于降低土地经营利用风险.在此基础上,设计了合作社经营主体制度.
宅基地换房、经营主体、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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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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