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342.2009.06.024
一起经营母猪肉案的查处
@@ 1 案情
2009年8月24日上午9时左右,江西省遂川县某镇生猪收购户郭某打电话给该镇驻屠宰场检疫员李某,说其收购了一头生猪,需马上进行宰杀上市,现在申请报检;9时30分左右,郭某用三轮车运来一头生猪,驻场检疫员李某查验其<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有效,并证实此生猪来自该县某乡,经临床检查合格后,检疫员李某出具了<同意屠宰通知书>,于是郭某将此头生猪运入屠宰车间进行宰杀,检疫员李某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范>对其进行了宰后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李某对此生猪加盖了检疫验讫印章,并出具了<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因该屠宰场品质检验员不在场,郭某便偷拿了肉品品质检验印章,自己加盖后运出屠宰场,批发给个体屠夫曾某销售;该镇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镇农贸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曾某所销售的猪肉已将有乳房的猪肉全部切除了,工商执法人员对曾某销售的猪肉产生疑问,于是对曾某的销售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其将含有有乳房的猪肉和内脏藏匿在其摊位下面,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将未销售完的猪肉进行查封扣压,并立即打电话给县畜牧兽医局,请求派人对此猪肉及内脏进行鉴定;县畜牧兽医局接到电话后派出了2名执法人员到达该镇农贸市场,经检查后,认定该猪肉系母猪肉;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决定立案查处,并对其未销售的72kg猪肉及内脏进行封存.
经营、执法人员、生猪屠宰检疫、猪肉、销售、屠宰场、畜牧兽医、品质检验、农贸市场、检查、合格证明、工商、内脏、电话、宰后检疫、印章、摊位、收购、乳房、免疫标识
S851.34(动物医学(兽医学))
201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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