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08.2015.05.015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对百度诉奇虎插标及劫持流量案的评析
在百度诉奇虎插标及劫持流量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插标行为和劫持流量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由此抽象出认定安全软件行为正当性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造成误认或者混淆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缺少有力的证据支撑。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竞争关系认定突破同业经营的限制。在法律规制上,应当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与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相结合,以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强化规制效果,并注意对安全软件的专门规制。
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损害赔偿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15-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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