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2108.2004.01.021
对雇工因工伤亡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探讨
@@ 甲受雇于乙,在乙个人开办的纺织配件加工厂(实为家庭作坊式私营企业)工作,双方协议,如甲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乙最高赔偿额为2万元.2002年6月的一天上午,甲在工作中被旁边倒下的一根木柱击中头部,被立即送往当地医院抢救,但甲仍在当天晚上死亡.甲的家属后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及医疗机构承担因甲死亡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等损失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乙则辩称,甲在生产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一定责任.且医院在抢救甲的过程中,具有诊断失误,延误治疗的过错,对甲的死亡应负一定责任.而且,即使需由乙予以赔偿,也应按照甲、乙双方协议及工伤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此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一个例子.此类案件因为具有牵涉面广、关系到当事人最切身利益、争议较大、举证困难等特点而备受关注,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尤其应该慎重.本文拟结合此案具体情况就相关方面的一些问题作粗浅的分析和探讨.
雇工、伤亡、精神损害赔偿金、生产过程、死亡、赔偿案件、自身安全、诊断失误、责任、医院、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延误治疗、协议、提起诉讼、私营企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切身利益、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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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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