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04号国务院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物安全管理、管理条例、微生物安全、基因工程技术、动植物、保护生态环境、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加工、生物技术、生产、人体健康、基因组、总则、试验、境内、经营、进口、活动
S18(农业生物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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