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仲裁的第二次转型:合法性危机下的全球行政法理论引入
投资条约仲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与国家处于相对平等法律地位的非政治化争端解决平台,然私法裁判程序和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尤其是管理性国际投资争端时屡屡失灵,引发投资条约仲裁的"合法性"危机.透明度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投资条约仲裁由保密走向公开、由私法裁判向全球治理工具转型,全球行政法理论的引入能够弥补现有投资条约仲裁机制公共职能的缺失.全球行政法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和复审程序,这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投资条约仲裁、国际投资法、争端解决机制、合法性危机、全球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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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外关系法律体系构建研究";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金融仲裁与金融监管协调研究"
2021-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85-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