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之展开
毫无疑问,公益与私益有根本性区别.如果据此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民事诉讼在日常程序运作、甚至基本理论方面都应该不同,那么,这种差异被扩大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系统性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础理论的阐释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民事诉讼程序、基础理论方面呈现出很高的同质性,无须强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职权主义.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制度方面,仅需要法官释明前置或者说在立案阶段履行释明义务,并根据自由裁量权决定补充证据调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调查、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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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17-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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