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诉讼时效的价值功能在于限制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期限,保障与债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债权信用.诉讼时效的这一价值功能,决定了诉讼时效的客体仅局限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债权请求权,所有的物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诉讼时效的设置,破坏了“民法典总则贯穿于分则”的体系化逻辑,也与法律适用清晰化的要求相悖.鉴于诉讼时效仅适用债权请求权,宜将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典债法总则部分.唯如此安排诉讼时效,才符合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化要求,确保司法审判中诉讼时效的准确适用.
诉讼时效、民法典、编排体例、逻辑体系、《民法总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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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1(中国法律)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资助项目“诉讼时效制度研究”FX1135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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