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用与完善路径
司法实践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处明显偏少,且各地司法机关对该罪的适用差距巨大.之所以出现此种状况,一是学界对该罪存在的必要性本身存在争议,二是司法机关对“有无支付能力”、“责令支付应否作为前置程序”等犯罪构成的理解产生分歧,三是对欠薪者的财产状况查处较为困难.为此,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基础上肯定该罪名存在的合理性,并以涉案入主观恶性之大小来判断其应否入罪;此外,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构建统一信息平台等措施消除司法认定的困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转移财产、实证统计、主观罪过、谦抑性
35
D924.3;D922.5(中国法律)
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研究”12SA130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