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18X.2012.01.034
世界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我们已经进入世界风险社会,日本福岛核危机再次用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世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如核危机具有跨区域性、全球性、不确定性、后果严重性、潜在性等特点,这些新的特点引发了人们关于如何完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讨论.传统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制度认为国家是国际环境法律责任主体,国家对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承担国际法律责任,排除国家对私人主体的私人行为后果的责任.但是面对世界风险社会,原有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已经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我们有必要从责任主体出发完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世界风险社会、环境风险、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D996.9(国际法)
2012-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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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