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79X.2009.05.008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法理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司法审查具有明显的消极作用,与现代行政法治理念相悖.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改革与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模式,追究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律责任是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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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DF31(国家理论)
2010-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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