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79X.2004.05.005
民国前期刑事诉讼法制变革述论
清末尤其是民国前期,传统司法以欧日体制为蓝本,开始近代转型.在刑事诉讼法制领域,确立起检察公诉、四级三审、言词辩护等新式制度.此一时期刑诉法制建设,涤荡封建法制残余,用心采纳欧日各国先进诉讼原则,其所定刑事诉讼程序,已大异于封建时代的旧法,彰显出融入世界先进文明的特点.
民国前期、刑事诉讼、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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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K25(中国法律)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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