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表见代理之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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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579X.2004.04.013

《合同法》表见代理之评判

引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看均存在缺陷.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法定代理情形,这是由表见代理设立的基础和目的所决定.当然代理责任的承担应该有异于意定代理,这时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垫付制度,即最终责任由有过错的代理人承担,在代理人不能承担或部分不能承担责任时,如果被代理人有财产可由其垫付,被代理人在垫付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代理、表见代理、评判

37

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5-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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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000-579X

36-1025/C

37

200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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