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两法衔接”提高执法成效
2013年4月30日,移送了“江西省金色时代农资有限公司生产25%华庭、真牛等复合肥导致禾苗枯委”一案,公安部门已受理。2014年3月14日,移送“关于李国雄推广未审定水稻品种种子案”,因案件立案标准不明确(未审定水稻品种种子与假劣种子的定性),公安部门未受理,之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至今安福县农业行政执法不存在应当移送公安而没有移送的案件。但由于执法能力、取证手段、定罪标准、经费支出等因素,使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存在一些障碍。
种子法、行政执法、水稻品种、公安部门、人民共和国、执法能力、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审定、取证手段、农业、立案标准、经费支出、定罪标准、案件、江西省、复合肥、当事人、障碍、时代
D63;TP3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