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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改背景下我国农地信托主客体之理论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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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农村土地改革的开展,我国土地流转呈"加速跑"的态势. 作为农地流转的主要模式,农地信托是破解农业金融困局的有益探索. 为推动农地信托的良性发展,我们需要对农地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准确定位. 农地信托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由于我国农地信托多采取自益信托的模式,其委托人应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受托人须是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农地信托机构. 农地信托的客体是农地承包经营权,农户作为委托人需要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农地信托机构.

农地信托、自益信托、信托财产

14

F830.2(金融、银行)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专项13CX04013B

2015-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6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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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经济管理学报

1671-6523

35-1328/F

14

20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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