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融资的法律风险与规制--以P2P网贷平台为分析视角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自发改革、创新的产物,具有传统金融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它除了具有金融领域的固有风险,也具有互联网先进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而生成的新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应该坚持“非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的调整位阶,以保护金融创新为监管的出发点。对于致力于信用担保的P2 P网贷平台,应该对其资金池引入第三方托管,不应一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缔。金融创新背景下,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垄断性保护失去了其正当性,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解释,应该以公众财产权益这一法益为指导。
互联网金融、P2 P、风险、法律规制
F832.332(金融、银行)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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