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立法发展研究
在国外,消费金融公司已在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形成与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三分天下的局面。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立法始于2OO9年,2O13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业务经营和审慎监管等规定予以修改。为保障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我国应当提升立法位阶,制定《消费金融公司条例》,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风险的内部控制,规范金融监管制度,强化借款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消费金融、消费金融公司、内部控制、外部监管、金融消费者
F83O.589(金融、银行)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的法律保障研究”13JZDO12
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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