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的困惑与出路
"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破产法的重要内容,听起来很美.但在"管理人"的称谓、含义、范围、选任机制、监督与国际接轨等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令人困惑之处.为此,建议将"管理人"称为"破产财产护理人"、扩大"管理人"主体范围、在"管理人" 选任机制中增加债权人债务人的话语权、设立管理人的专门监督机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做法应逐渐淡出并最终废弃,从而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法、"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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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5.2(法的理论(法学))
江苏省教育厅2009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劳动合同成本与风险控制研究09SJD820016
2010-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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