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6905.2010.08.018
顾客满意与标准的局限
@@ 近年来,国内外的新闻媒体不断披露产品质量问题,诸如三聚氰胺、丰田汽车、有毒蔬菜之类,甚至引起外交事件,引发国际纠纷.长期以来,我们都把产品质量与标准相联系,达到标准的规定,符合标准,就是合格的,其质量就是好的.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观念,或者说这样的定义,肯定是合理的,而且是很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所谓合格,就是符合标准,标准就是”格”.一般来说,产品质量都要涉及一系列的质量特性,而这些质量特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标准定量的规定来确定其范围.通过检验,对产品质量特性实际进行测量,将测量结果与标准规定相对照和比较,才能确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因此,可以说,标准为产品质量确定了一个客观的、第三方的准则.也正是因为如此,标准才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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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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