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031.2022.01.013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果关系实证研究
被害人得到救助不必然阻断"逃逸致死"的因果关系,救助应当具有主体限定性、及时性、持续性.认定"逃逸致死",证据能证明行为人肇事逃逸后被害人未死亡即可,由法律推定被害人有生还的可能.行为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介入因素不必然阻断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二次碾压"中的前行为人成立"逃逸致死",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因果链条在他处断裂、无救助的可能性、不符合丧失脱险能力这一判断标准.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因果关系、救助义务、先行行为
D924(中国法律)
2022-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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