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化到实质化: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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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2031.2019.01.018

从形式化到实质化: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的困境与出路

引用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言下之意是要求庭审质证具有实效性.然而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却存在控方滥用批量举证方式、"纸面版"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辩方很少发表质证意见、质证答辩过于笼统、法官常常打断辩方发言、技侦证据等特殊证据的质证混乱无序等形式化现象.质证形式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质证程序性规则的立法缺位,被告人质证能力不足、辩护律师质证态度消极、检法人员司法理念落后等主观因素,证人出庭制度、庭前会议、裁判文书说理等诉讼内配套制度亦不够完善.要实现质证实质化,需完善质证程序性规则,包括明确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的举证规则、庭审质问及答辩规则、法官主持质证和认证规则等,还需要加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质证能力培训与司法理念升级,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诉讼内配套保障机制.

质证形式化、质证实质化、证人出庭、质证程序性规则

D925.2(中国法律)

重庆市社科规划博士项目"庭审实质化的实践阻力与应对策略研究"2017BS4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刑事庭审质证规则"16XJA820001

2019-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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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95-2031

36-1316/D

2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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