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031.2019.01.017
《刑法》第286条之一的释义学分析
基于照顾体系逻辑的规范目的之考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对象应定位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监管部门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故意地保持拒不改正的态度,但对其引发的严重情节仅仅存在过失的情形.本罪的首要属性应是过失的结果犯,而非故意的结果犯.对故意地去造成严重情节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肯定其具备相关犯罪的保证人地位,进而通常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或未遂)与相关犯罪(例如诈骗罪)的法规竞合.故意地造成了严重情节的行为,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形下,才可能认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规范目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果犯
D924.3(中国法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横向课题"网络犯罪及其刑事追诉研究"
2019-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