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031.2019.01.015
偷换二维码收取钱款行为定性 ——一般诈骗说之肯定
关于偷换他人二维码收取顾客钱款的行为定性,刑法界存在盗窃说与诈骗说的分歧.盗窃说阵营内根据盗窃对象的不同,分为盗窃商家对顾客债权说、盗窃商家对支付机构债权说、盗窃商家财物说,诈骗说则包括一般诈骗说、双向诈骗说以及新型三角诈骗说.然除一般诈骗说外,其他观点均存在不足,无法妥当说明该行为的性质.根据对该类行为模式以及商家最终受损原因的分析,偷换他人二维码收取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类型为一般诈骗.
二维码转账、一般诈骗、盗窃、表见代理
D924.35(中国法律)
2019-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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