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031.2018.02.006
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现状及保护路径
考虑到当下计算机类罪名的局限性以及出于更加周延的保护虚拟财产的目的,虚拟财产应成为刑法上财产罪名的保护对象,不能只局限于计算机类罪名中.通过分析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典型案例,在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仍存在诸如"同罪不同判"等现象的司法困境.考察域外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及结合我国本身的立法特点,要解决上述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困境,在当下更为可取的路径选择是通过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公私财物的保护对象.
虚拟财产、刑法规制、财产罪名、计算机类罪名
D924.3(中国法律)
2018-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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