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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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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定位是体现司法人性化的羁押替代措施,不是“双规”入法。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或与犯罪有牵连的犯罪嫌疑人家属、领导、同事串供、串证的,应重点考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应达到逮捕的证据标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不能二十四小时看押,执行场所应当满足犯罪嫌疑人必要的精神需求。检察机关可以建造或租用固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办理传唤的法律手续。

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权保障、检察监督

D925.2(中国法律)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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