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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控制下交付”中的犯罪形态认定--以毒品犯罪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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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其中在“侦查”一章中增加了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正式确立了“控制下交付”在我国的合法地位。鉴于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践中最常用的是“无害控制下交付”的手段,然而该手段却引发了不能犯未遂与能犯未遂的争议问题。准确界定“无害控制下交付”中的未遂形态以及解决该新型刑侦措施所带来的法律问题,需要对不能犯理论的正确解读和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停止形态的分析,如此,方可使该刑侦措施发挥出最大效益。

无害控制下交付、不能犯未遂、犯罪形态

D924.11(中国法律)

2014-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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