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031.2010.03.029
票据权利体系理论修正之探析——以票据上付款人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付款人在基础关系中对出票人指定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其他持票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出票人所指定的权利人对付款人也不享有付款请求权;在票据关系中付款人的地位如同原因关系中的第三人,对持票人不负有支付票载金额的票据债务,当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仅指即期汇票中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有决定是否承兑和是否付款的自由,不须对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现行票据权利体系理论存在属种概念间定义不一致,内部构成缺漏及其间关系错误等问题.应修正票据权利的定义和内部构成,完善票据权利体系理论.
付款人的法律地位、票据权利、理论谬误、理论修正
D912(法学各部门)
2010-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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