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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2031.2009.06.004

论侵占罪司法认定的困惑——以深圳梁丽案为视角

引用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含义的准确界定及其与拒不交出(退还)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侵占罪时,需要划清非法占为己有与代为保管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上、客观上、保管期限和合法性四方面都存在区别,防止行为人以代为保管之名行非法占为已有之实.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交出(退还)表达的是同一意思,拒不交出(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印证,不属于侵占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把非法占为已有作为侵占罪成立的唯一客观要件,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相反有利于遏制侵占罪的发生.

侵占罪、司法认定、拒不交出

D924(中国法律)

201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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