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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2031.2009.01.005

浅谈被害人谅解行为制度的建构

引用
被害人谅解行为是指被害人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所作出的明示或默示的原谅行为人不向有关机关告发或者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的行为.被害人谅解行为与被害人的告诉行为、刑事和解行为不同.被害人谅解行为的主体为被害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自愿,对象为行为人,方式上既可以表现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时间上必须在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之前作出谅解的意思表示.被害人谅解行为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当发挥一定的影响,应当建立被害人谅解行为制度,将被害人的谅解行为规定为法定的从轻刑罚的量刑情节.

被害人、谅解行为、法律评析、制度建构

D924(中国法律)

200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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