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2031.2005.05.015
论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取消了劳动教养的规定,在违法手段上增加了"运输",取消了"传播"等.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在行为认定上,要注意该行为与非治安违法行为的区分,与犯罪的区分,以及淫秽物品与艺术作品、、色情物品的区分,并要准确地认识个人旅行中携带、藏匿淫秽物品的行为性质和拔打国际色情电话行为的性质.
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色情物品
D631(国家行政管理)
200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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