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池"个人信息保护的反垄断法因应
"数据池"是共享个人信息的重要形式,对于"数据池"个人信息是否需要反垄断法保护,目前的观点还未统一.虽然难以用传统价格理论分析"数据池"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属性,但很多时候个人信息本身就是服务的对价,通过"数据—质量—价格"的逻辑链条,"数据池"个人信息能够纳入反垄断法的附属保护范围.在数字时代,"数据池"个人信息可以构成一项独立的消费者福利,个人信息保护与价格同等重要,附属保护与独立保护并重."数据池"自动共享数据构成剥削性滥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企业合并形成"数据池"属于排他性滥用的反竞争行为."数据池"聚合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谋应被视为新型垄断行为,但仍未超出《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是新型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
"数据池"、共享、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法
D912.29(法学各部门)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2022-1-018
2023-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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