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模式下数据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数字经济时代,赋权模式能够激励数据领域的投资与创新.数据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不仅关涉原始数据来源者的利益,也关涉原始数据持有者的利益和数据处理者的利益.所以,数据产权制度的构建需要巧妙地权衡数据保护与利用、集中与流通、数量与质量、私益与公益的关系.数据立法的应然路径是通过法律确认数据的财产属性与保护范围,明晰数据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并存与依附关系,数据持有者基于其在数据采集存储、保障安全等方面的投资而对数据集合享有支配权和收益权.在数据爬取与挖掘问题上,保护数据主体的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同时,还需为数据权利的行使设定限制,以保障数据的流动性所产生的价值.在制度构建时,应就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进行区别对待,设计精细化的默示许可、合理使用和防止权利滥用规则来划定权利边界、促成数据交易并保障公平竞争.
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数据产权、数据保护、权利限制
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2023-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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