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权力的反垄断法规制
平台经营者拥有在平台市场内制定规则、控制准入、分配资源的权力,在平台企业自利性的驱使下易于被滥用,进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平台权力本质上是市场力量的再表现,应当适用具有限制权力"基因"的反垄断法规制,无须借助其他公法理论或者构建新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规制作为一种限制平台权力的工具被忽视和低估,主要源于传统规制框架的僵化和滞后,忽略平台市场力量来源多元化和平台权力滥用损害多样化、动态化的特殊性.为此,应当创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纳入平台权力要素,并拓宽竞争损害分析维度,关注平台权力滥用对竞争过程与市场结构的影响.为避免抑制自治激励、损害平台系统本身的价值,还应当将合理的自治作为正当理由之一,并明确其成立条件.
平台权力、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竞争损害
D922.29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FFXA005
2022-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3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