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背景下公司环境责任的实现进路——自公司法的视角
风险社会中公司环境损害表现为大规模侵权,其与公司拟制“人”的特质结合,放大了公司在环境责任问题上的负外部性.现有的侵权法没有看到自然人和法人的不同特性,忽视了其组织伦理,无法有效地实现对资本权力的控制.不能仅仅立足于受害人损失弥补依侵权法加以规制,还应基于公司法的视角进行制度设计,引导公司主动在决策过程中考虑其环境责任.中国现行公司法未在清算阶段为公司终止后显现的环境侵权预留制度空间,加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范缺失,加剧了公司在环境问题上的道德风险.强化公司在普通清算程序中对未决和预期环境侵权债权的保护以及董事对公司环境侵权债权人的责任,从而形成倒逼机制,无疑是公司环境责任更好的实现进路.
公司环境责任、清算、风险社会、利益衡量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2015101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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