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972.2013.06.015
论政府经济行为的规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视角
政府经济行为仅是政府利用稀缺资源从事生产、交易、分配和消费以及提供服务的活动,并不包括以强制为特征的规制行政.和私人企业相同,政府任何一种经济活动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相关,一旦失去控制,将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就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和实际危害后果而言,规制政府的意义已超过规制经营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败,既取决于能否对经营者进行合理规制,更取决于能否有效规制政府.所以,中国必须尽快建立以政府经济行为为对象、以绝对义务和责任为手段,以独立的规制机构和程序为保障的规制体系.
政府经济行为、社会公共利益、规制方法、规制机制
DF314(行政法)
2013-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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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