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972.2004.03.019
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制度初探
现行于台湾地区的大法官解释制度,初设于1947年,主解释"宪法"及"法令"之责.设立之初,其功效并不十分明显,然经数十年之发展与演变,大法官会议不但可行"宪法"与"法令"之解释权,更可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案件,成为台湾地区政治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可谓是独树一帜.
大法官会议、法律解释、违宪审查
D926.2(中国法律)
江西省教育厅高校社会科学基金04FX08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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