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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2972.2003.06.025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应与时俱进

引用
家庭联产承包后,农民对承包的土地基本拥有经营权和收益权,但没有终极的个人所有权,以致越来越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的办法,是在社区人均耕地的范围内给农民以个人终极所有权;由于土地流转等客观原因,农地户均失衡在所难免,为使每个农民永远拥有一份赖以生存的土地,必须每隔一较长的时间(例如30年)搞一次"微调",将每户超过人均耕地的部分重新分配,因而还应有少量的集体所有权相辅助,形成一种"个人所有权为主,集体所有权为辅"的农地产权制度,或称"有限制的农地私有制".

产权制度、个人终极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权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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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1008-2972

36-1224/F

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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