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972.2001.05.018
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再认识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买卖标的原则上应担负瑕疵担保的责任,其中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二者在本质上根本不同,于债务不履行时的法律效果也有相当的不同.我国大陆现行立法将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为特殊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将瑕疵担保的规定与不完全给付的规定并存,有利于对买受人利益的维护.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
D923.3(中国法律)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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