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中的主体问题认定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非法行医罪中的主体问题认定

引用
1997年修改的刑罚加入了非法行医罪的罪名,并将其置于刑法之三百三十六条。该法条位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表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该法条描述了一个简单罪状,即形成非法行医罪需要有三个要素。第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第二,非法行医行为;第三,情节严重的,即规定了犯罪的另一项客观要件。0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解释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五种情形,第二条则解释了何者为情节严重。但司法解释将主体与客观要件一并解释的行为造成了对本罪定罪上的模糊。但凡需要确立一项罪名,必须符合犯罪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而犯罪的主体问题是确认非法行医罪的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

非法行医罪、主体、单位、个人

D92;D91

2014-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01-401,40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卷宗

1005-4669

51-1737/G0

2014,(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