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400.2017.03.032
道路施工单位未设标识, 行车人虽有不当也应全赔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因出于道路改造之需,有关部门将包括我通常上下班的必经路段,交给了一家道路工程公司施工.道路工程公司动工后,即对路面进行了开挖,但却在关闭路灯后,既未设立禁止进入标志,也没有设置任何提醒标识.致使不知情况的我,在下夜班时照例骑摩托车驶入后,不慎连车带人摔入横跨道路的下水道,导致花费3万余元治伤和修车费用.而面对我的多次索赔请求,道路工程公司却一再拒绝,理由是该路段突然出现全线灯黑,我理应引起警惕,更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我视而不见,甚至不管不顾地前行属于自甘冒险,而损害的发生恰恰与此密切相关,如果我稍加注意自然不会有遭受损害的结果,即责任完全在我.请问:道路工程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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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X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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