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3400.2017.03.010
上海电动自行车 发展政策 (下)
(接上期)
(二)车辆——技术性能超标严重
1999年国家出台《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明确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设置了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重不大于40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不小于7公里)3个核心约束指标.但受市场利益驱动,超标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层出不穷.根据同济大学《上海助(电)动车发展政策》的研究调查,目前在上海使用的助(电)动车55%以上车重大于40公斤.由于车辆销售时普遍拆除了限速装置,90%以上的车辆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 60%以上的车辆没有脚踏骑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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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 ;TU9
2017-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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