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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车未变灯,致他人伤害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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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锦州市郊农村的王某、赵某系农民工。2013年4月初的一个傍晚,王某、赵某二人下班后,分别驾驶摩托车由市内的建筑工地沿着郊区路段回家。途中,马先生驾驶的中型货车与王某、赵某二人驾驶的摩托车相向而来。马先生驾驶的货车虽未超速,但因其一直开启远光灯,在通亮、刺眼的车灯照射下,致使王某无法看清道路,立即将所驾驶的摩托车减速并向路边靠近慢行。可就在两车相会的瞬间,王某连车带人翻入了路边土沟内,右腿骨折。马先生因为根本未与王某的摩托车相接触,更没注意到王某跌入沟中,故继续行车。王某受伤后,行驶在他后面的赵某立即打110报警。经交警现场勘查认为,马先生夜间行车与对面来车会车时,未按规定改换近光灯,导致王某视线出现盲区,引发交通事故;王某因减速过急,向路边一侧靠近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未能谨慎注意,自身也存在过错。最终,认定王某与马先生负同等责任,并对马先生违章使用车灯做出罚款100元的处罚。王某经120救护送往附近的郊区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医疗费6800余元。出院时医生建议休息两个月后再检查。事后,王某要求马先生按一半责任赔偿其住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000余元。马先生则认为,自己的车并未撞到王某的摩托车,两车之间没有丝毫接触;至于会车时未变换为近光灯的违规行为已经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与王某自己不小心掉入路边沟内受伤没有关联。马先生既不承认自己的过错,也未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复议。协商不成,王某一纸诉状将马先生告上法庭。法庭受理后经查实,马先生所有货车在当地平安保险公司办理过交强险,法庭依原告王某申请,追加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人。尽管马先生一再强调自己无责任,但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事故的发生并非被告马先生故意行为,但被告马先生夜间行车与原告王某会车时,应当预见自己不变换灯光会造成原告王某视觉上的盲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却置交通法律法规于不顾,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错。同时,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与被告马先生按5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某所受损失12610元。

会车、摩托车、责任认定、保险公司、驾驶、被告、原告、夜间行车、交通事故、交警、医疗费、货车、过错、法庭、住院治疗、责任赔偿、应当预见、依法判决、违规行为、现场勘查

U46;TP2

2014-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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