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上受伤,能否用《消法》维权
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公交车与不少市民的出行密不可分.可很少有人会想起,在乘坐出租车、公交车时,自己不仅仅是一名乘客,还是一名消费者.因为在乘坐公交车时摔伤,2011年3月,诸暨一位老人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38.6万元;而被告方公交公司则称,依照《侵权责任法》只肯赔付7万元.乘客在公交车、出租车上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由于引用法律条款不同,让这些案情简单的案件却备受争议.记者了解到,宁波市出租汽车协会还曾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信,请求最高院就适用《消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作为赔偿标准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和定论.一、公交车乘客索赔38.6万2010年4月5日上午9点半左右,75岁的袁华琴在诸暨城区坐上一辆2路公交车,前往老年之家参加活动.当行驶到艮塔路某地时,突然一声巨响,袁华琴一个踉跄摔了出去,倒在车厢里的她痛苦地呻吟着.原来,公交车与前面的一辆轿车发生了追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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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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