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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酒驾”莫要止于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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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近,关于治理”酒驾”的话题比较集中,诸如《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郭术东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四川省”醉驾”入刑第一人李君,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等案例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这对于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和避免因”酒驾”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危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法律不能选择性执行,治理”酒驾”不能仅止于轿车,而应该把一切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纳入治理范围.唯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

机动车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修正案、酒后驾驶、处罚、治理范围、拘役、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意识、罚金、第一人、醉酒、依法追究、修订、刑事责任、事故危害、社会公众、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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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TN9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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