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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备案制下医院中药制剂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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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这就是说,医疗机构运用传统配制方法制备的中药制剂,只要进行备案,即可进行批量的配制,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目前这项工作各省正在正紧锣密鼓的进行,各医疗机构均将临床常用的,疗效确切的协定方,按照传统加工方法制成制剂进行备案,但是其质量与安全性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如何把握备案制下的医院中药制剂的质量,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备案制、医院中药制剂、医疗机构、可配制、制剂品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质量与安全性、市人民政府、中医药法、疗效确切、法制、自治区、协定方、加工方、运用、应用、批量、临床、工艺

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9-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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