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许可偷逃规费,被处以重罚
@@ 日前,一辆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浙B××××集装箱货车,被温州平阳运管部门查处.因该车主擅自使用此车运输散装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该车主属于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违法所得、道路货物运输、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机构、罚款、人民共和国、集装箱货车、运管部门、许可事项、县级、条例、使用失效、散装货物、管理规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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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R19
2007-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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