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006-8864.2017.03.011
论民航客运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自《华沙公约》订立以来,有关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得到了统一规范的解决.然而,伴随着民航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理论的不断更新,《华沙公约》的内容也一次次地遭受质疑并不断被修改,其中,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是重点之一.各国对《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有关国际运输的规定进行研究,争论的焦点内容从《华沙公约》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变成为“什么类型的精神损害应当得到赔偿”;而在我国国内运输中,更多的是民航客运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因此,国内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机制有必要向国际看齐,才不至于内外有别.
民航客运、侵权精神损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限额、旅客权益
V35;TP3
天津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201610059081
2017-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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