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006-8864.2015.8.001
我国机场土地使用权的现状、成因及对策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特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作为一种特定的区域,机场土地主要由飞行区、航站区和公共区等3个部分组成.为了满足航空公司、旅客和货主运输的需要,以及国家“集约节约用地”要求,机场区域的土地必须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民用航空、机场、土地使用权分割使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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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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