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006-8864.2014.4.005
法院对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思考
2013年9月的某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运输管理处接到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带一份民事判决书和一份民事裁定书,要求赤峰市运输管理处把蒙Dxxxxx牌照出租汽车及其营运手续从张某名下过户到法院指定的李某名下.原因是张某与李某原本是夫妻,张某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前不久两人经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张某名下的出租汽车及其营运手续归李某所有.判决生效后张某拒绝履行,于是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出租汽车、经营权、民事强制措施、财产定性、物权客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助义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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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14-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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