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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006-8864.2013.4.010

浅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码头企业影响

引用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自此正式拉开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序幕.2012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湖北等8省市列入第2批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码头企业作为物流辅助企业列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均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为6%.笔者对营改增后对码头企业的影响以及可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探讨,希望能给业界同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实施、码头企业

28

F81;F8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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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864

42-130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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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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